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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法界」,梵語dharama-dhatu ,巴利語dhamma-dhatu,音譯為達磨馱都;指意識所緣的一切境界,十八界(註)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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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界的「法」,即一切事物都能保持各自的特性,互不相繁,且能讓人理解其究為何物;「界」,有種族、分齊之意,即分門別類的不同事物,各守其不同的界限。
關於此法界,有多種不同說法;茲略述如下:
1.大乘佛教謂法界意味諸法之根源;即全宇宙的存在,其根源可以法界表示,而其根源不外是真理本身,因此法界與真如同義。
2.據《俱舍論》卷一載,受、想、行三蘊與無表色、無為法,稱為法界;然十八界中其它之十七界亦稱為法,故廣義泛指有為、無為之一切諸法,亦稱為法界。
3.華嚴宗用法界來表示現象與本體之相。即就現象與本體而言,法界可分為四種:
A.事法界--諸法各有自體而分界不同,乃構成一千差萬別之現象界。
B.理法界--諸法之現象雖繁多,然其真實體性則常住不變,平等如一,超越語言文字,無有差別。
C.理事無礙法界--所有現象界與本體界具有一體不二之關係,其一一之法,相即相入,一與多無礙,法爾圓融。
D.事事無礙法界--一切現象互為作用,一即一切,一切即一重重無盡,事事無礙。
4.天台宗,以地獄、餓鬼、畜生、阿修羅、人、天、聲聞、緣覺、菩薩、佛等十界,總稱為十法界;此係由各相差別的分齊之義而言。
5.密教以地、水、風、火、空、識等六大為法界之體性,謂大日如來之三摩耶(平等)身。
【註】:十八界,即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等六根(能發生認識之功能),及其所對之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等六境(能認識之對象),以及感官(六根)緣對境(六境)所生之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等六識;合稱十八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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